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商会
携手同进,共求发展
商会章程
关于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生产、投资、经营等活动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民间团体和商会组织的职能,致力于开发区(高桥街道)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努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受桐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高桥街道党委领导,并接受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和桐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桐乡市发展大道288号数字经济小镇北区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三)积极协助政府整合全区街民营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力量。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会员与政府间协商对话的民主渠道;

(五)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技交流等导向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六)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方面的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组织相关会员企业应对国外贸易争端;

(七)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经济信息和法律、科技、会计、审计、咨询等服务,开展培训和讲座,帮助会员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八)帮助会员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名优、专利产品,以及帮助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九)宣传和表彰会员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做好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申报工作;

(十)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创造民主、和谐的商会氛围;

(十一)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注册的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和有关团体。个人会员指从事民营企业相关业务的社会人士。凡在本区范围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本会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建设;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五)有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九条 入会、退会程序:由企业(或个人)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委托或要求办理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会;企业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也可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会议批准,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桐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委托的有关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过桐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桐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协调办事机构的运作,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监事长参加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所获得的经费;

(三)参与政府采购而获得的与商会章程相一致的项目经费;

(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性收入;

(五)社会与会员的捐赠、资助;

(六)政府拨付的经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二分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和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商会运行要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桐乡市民政局和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桐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桐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桐乡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桐乡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桐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